景津装备: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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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更好的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保护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景津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如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全体
董事一致同意的表决方式。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
存十年。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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