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湃科技: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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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领湃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 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科技”或“公司”)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要
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 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 2023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
他相 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
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
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
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
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
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
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
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
权 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
税收 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
确认与 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
配利润的 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
的交易或事 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
当期损益或所 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
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
所分配的利润 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应当计入 所有者权益项目。
 (三)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
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
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
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
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执行 16 号准则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执行 16 号准则解释“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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