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22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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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制性股票、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锐
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深圳市
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
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
称“本次 2022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事项”)事宜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及本次 2022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
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
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及本次 2022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
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及本次 2022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
其为实施本次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及本
次 2022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
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批准与
  授权
(一) 2021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和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所涉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
     监事会出具《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
     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目标的议案》,决定调整 2021 年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同日,公
     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激励对象离职、激
    励对象所在子公司控制权变更及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公司《2021 年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决定回购并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合计 10 万股限制性股票;鉴于激励对象离职、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控制
    权变更及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的
    相关规定,决定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80.50 万份股票期权。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决定将 2021 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42.12 元/份调整
    为 41.82 元/份。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本次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的
    程序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 2021 年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过《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未达到 2023 年度营业收
入的业绩考核目标条件,同意注销 2021 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共计
性股票 9.60 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锐明技术就本次 2021 年激励计
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
二、本次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原因及
  主要内容
(一) 本次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与数量
    根据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
标的触发值为“以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业绩考核的触发值为“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础,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
字[2021]008931 号《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和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大华审
字[2024]00000377 号《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公司
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条件,公司决定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当期不得行权的 81.20
万份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当期未解除限售的 9.6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基于上述,锐明技术本次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原因与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
规定。
(二) 本次 2021 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因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而由公司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发生派息的,调整方法为 P=
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公司近三年权益分派的相关公告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就上述三年权益分派事宜出具的《A 股权益分派结果反馈表》,公司 2021 年 5
月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73,10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5.00 元(含税),不进行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22 年 6 月实施
元(含税),不进行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23 年 6 月实施 2022 年度
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172,996,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
税),不进行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述调整方法,鉴于公司上述 2020、2021、2022 年权
益分派已在本次 2021 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前实施完毕,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27.61 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265.0560 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
金。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公司将以 2023 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专用证
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若公司
则公司将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相应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为 27.11 元/股,回购总金额相应调整为 260.2560 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
金。
  基于上述,锐明技术本次 2021 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和《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锐明技术本次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 2022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2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比例及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目标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股票
     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股
     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的相关规定,决
     定向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 万份股票期权。鉴于激励对象离职、激励对象所在子
     公司控制权变更及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361.90
     万份股权期权。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
    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决定将
    整为 21.05 元/份。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本次 2022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事项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 2022 年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过《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注销股票期权涉及的数量、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
予第二批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由于 5 名激励对象已从
公司离职,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4.50 万份股票期权;由于预留授予第二批
次 40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同意
前述激励对象按照《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进行行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锐明技术就本次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
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四、本次 2022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事项的原因及内容
(一) 2022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
辞职、合同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以及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稿)》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4.50 万
份股票期权。
  基于上述,锐明技术本次 2022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和《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 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2022 年度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留授予第二批次的股票期权 2023 年 4 月 25 日授予,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
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时间为“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因此,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将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届满。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北京大华国际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大华内字[2024]00000015 号《深圳市锐明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近三年权益分派的相
关公告文件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上述三年权益分派事宜出
具的《A 股权益分派结果反馈表》,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网址为 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网站(网址为 https://www.creditchina.g
ov.cn/,下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为 http://neris.
网站(网址为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下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网站(网址为 http://www.csrc.gov.cn/shenzhen/,下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深
圳证券交易所监管信息公开网站(网址为 http://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
下同)、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为 http://wenshu.court.gov.cn/,下同)、全国法院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网址为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下同)
以及巨潮资讯网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2022 年度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
件”第(一)项规定,未发生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以及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信用中国网站(网址为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中
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
所监管信息公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
询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2022 年度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
条件”第(二)项规定,未发生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2022 年度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2 年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的股票期权于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公司 2022 年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公司 2021 年净利
润为基数,考核年度(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4.72%,‘净利润’指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有)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度
净利润为 41,397,147.94 元,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为 138,657,159.40 元。
  基于上述,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业
已达到根据《2022 年度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
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第(三)项规定确定的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
行权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以及公司出具
的书面说明与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评级符合《2022 年度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
权条件”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第(四)项规定的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条
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锐明技术本次 2022 年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业已成就。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锐明技术就本次 2021 年激
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锐明技术本次 2021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锐
明技术就本次 2022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锐明技术本次 2022 年激励
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锐明技术本次 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业已成就。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杨 茹
                            __________________
                                 彭凉恩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赵显龙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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