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唐智控: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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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31      证券简称:英唐智控            公告编号:2024-018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具体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 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以下称“本次发行”)。本次授权事宜尚需提请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本次发行的种类和数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数量按照
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每股面值人民币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
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
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
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
比例共享。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决议有效期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止。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
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
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
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 宜,
决定本次发行的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
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
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
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处
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
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
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
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
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 施,
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
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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