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康华专审 B(2024)A33 号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四年四月
重 庆 康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Chongqing Kanghua CPAs 1
康华专审 B(2024)A33 号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
了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或“公司”)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
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扬子新材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
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
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
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Add:39F,Chongqing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1 Caifu A.V. Yubei District China. 401121 Tel:023-63870921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一号重庆财富金融中心39层 邮编:401121 电话:023-63870921
重 庆 康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Chongqing Kanghua CPAs 2
四、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扬子新材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附件: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谢洪奇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 重庆 中国注册会计师 :范信莉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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