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盈电子: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4-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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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日盈电子                证券代码:603286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六)             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1
(八)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损害上市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日盈电子、本公司、公司、
               指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股权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激励计划               划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计划(草案)》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日盈电子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行权             指   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
                   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日盈电子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日盈电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日盈电子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
公司财务报告,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 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条件的核查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2 年度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3〕5278 号)、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
〔2023〕5280 号)、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的说明,公司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 对本激励计划内容及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载明事项包含:“释义”、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
定依据和范围”“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
“附则”等内容。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 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依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列入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
定”。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充分提示公司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确定激励对象名单。本激励计划中已明确规定激励对象范围以及对不符
合激励对象资格情形的处理方式,公司已充分知晓相关规定并承诺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 5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430.3931 万
股的 4.3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 240 万股,股票期权不超过 160
万份,合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430.3931 万股的 3.50%,占拟
授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不超过 100 万
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430.3931 万股的 0.87%,预留部分占
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共计 130 人,所涉及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日盈电子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日盈电子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的规定。
(五) 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9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9.9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6.29 元/股的 50%,为每股 8.15
元;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9.96 元/股的 50%,为每股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15.97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
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期内以每份 15.97 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
票的权利。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6.29 元/股的 80%,为每股 13.04
元;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9.96 元/股的 80%,为每股
     (3)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汽车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在行
业中的竞争与良好的人才积淀息息相关,时刻保持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是成
熟的管理团队和掌握核心技术的骨干业务人员。公司视员工为公司最宝贵的财
富,一直重视内部员工尤其是骨干人才的培养与发展,一方面不断加大对内部
员工培训体系的投入与建设。另一方面,希望通过股权激励制度进一步形成内
部牵引和建立分享的长效激励机制,从而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强员工的归
属感和认同感。公司首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受宏观经济
形势的不利影响而提前终止,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部分员工的信心,不熟悉资本
市场的员工未来参与激励计划的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为避免核心人才的流失,
公司需要及时推出新一轮股权激励计划持续激励和绑定核心骨干,重新提振员
工信心与工作积极性,扭转大家对于股权激励的认知且新一轮激励计划是否具
有激励性将对公司后续人才稳定有着重要影响。
     此外,A 股市场的波动较大,股价跟公司业绩无法完全呈正相关,采用常
规定价模式的股票期权,时常发生即使员工完成了业绩考核,仍存在因股价原
因而无法行权的可能性,不利于公司打造分享收益的文化和提升员工的积极性。
因此,在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用、员工出资成本等
多种因素,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之一。在制定相对
严格的业绩考核指标基础上,为确保激励效果并有效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
基于以上目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为了有助于本期
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决定将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本次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为 15.97 元/股。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对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的定价方式及定价依据作出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
二十九的规定,相关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
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
查意见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
  日盈电子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作出书面承诺:“公司承诺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
内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对公司财务资
助行为设置禁止性条款,且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就上述事项充分提示日盈电子,
日盈电子已对上述禁止性事项作出相应承诺。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
日,日盈电子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 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股票期权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
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
务顾问认为日盈电子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
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
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本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董事会、监事会通知、
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激励计划所安排的相关程序保证了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符合《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将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
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
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
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九)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得出,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
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特请投资者注意,日盈电子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
日盈电子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案)》;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小迪
联系电话:021-5258313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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