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鸡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04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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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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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结构;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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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渠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网;
  (二)博客、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
  (三)投资者热线电话;
  (四)传真;
  (五)电子邮箱;
  (六)投资者教育基地。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沟通平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述沟通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通过新媒体
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应当将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
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大会;
  (二)投资者说明会;
  (三)路演;
  (四)分析师会议;
  (五)接待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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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座谈交流。
  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
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
的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当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
内幕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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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抖音等社交
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
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由董秘或证券部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消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业绩说明会应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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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
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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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
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
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
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
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
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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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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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六条
  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接受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
事务。
  第三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秘和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
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三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
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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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
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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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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