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科技: 关于作废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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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3       证券简称: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1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科技”或“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离职
以及 2023 年度公司未达到《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本激励
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合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 1,262 万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说明及核查意见》。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 人已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09 人调整
为 106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 2,970 万股调整为 2,890 万股,
预留授予部分由 630 万股调整为 710 万股;并确定 2022 年 9 月 1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10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9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
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
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事项已经 2022 年 10 月 11 日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并确定以 2023 年 6 月 21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3.03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
授予共计 71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 5 名激励对象已离
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5
万股失效作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全部达成,本次可归属数量
为 1427.50 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01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
关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成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股份归属及上市的相关手续,
本次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
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因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因此作废首次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 95 万股,作废预留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5
万股;因公司 2023 年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因此作废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已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799.50 万股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 342.50 万股。本次合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1,427.50 万股调整为 533 万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0 人调整为 28 人,预留
授予未归属数量由 710 万股调整为 342.50 万股。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
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
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应由公司作废,因此作废首次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的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1 年为基准年,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根据公司经
审计的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公司 2023 年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决定作废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799.50 万股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已
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42.50 万股。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262 万
股。本次作废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01 人调整为 95 人,首次授予未归属数量由
归属数量由 710 万股调整为 342.50 万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有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
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应由公司作废;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对应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应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处理。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262 万股。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
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作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和
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尚需按照《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
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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