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大生物: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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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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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
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专门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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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
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与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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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
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
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
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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