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股份: 宏盛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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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股份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                                  电子邮件:shanshiwen@jsthlaw.com
邮编:214072                                    传真 FAX. :   86-510-8589-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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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宏盛股份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致: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
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
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
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宏盛股份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刊载、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
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方式等内
容。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达到 20 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2 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2 日 9:15-
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2 日的 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
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钮法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54,050,65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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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
间没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
   以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54,050,65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4.05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 5%,下同)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671,200 股,占贵
公司的股份总数的 3.6712%。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贵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列席。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
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无特别决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的议案五项,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二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以
非累积投票制度予以表决,且均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
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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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进行
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050,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4,050,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4,050,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4,050,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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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54,050,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1,406,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67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公司董事钮法清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3,98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67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公司监事徐荣飞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4,050,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67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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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4,050,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67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4,050,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67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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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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