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风光: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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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55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6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党内
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在贵阳国家
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200007753445386。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以
下简称首发)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
     英文名称: Guizhou Zhenhua Fengguang Semiconductor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高纳路 81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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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公司技术优势,秉承创新
发展理念,加快产品迭代升级,构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科技企
业,努力创造良好社会效益,与客户合作共赢,对股东长效回报,
为员工谋求幸福。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
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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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
产品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
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机及其控制
系统研发;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公司的所有股份
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总股本为 150,000,000 股,均为普通
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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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占公司股
                  认购股份数额                   出资
序号      发起人名称                   份总数比             出资时间
                    (股)                    方式
                                例(%)
        中国振华电子
        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和兴
        电子有限公司
        枣庄捷岚创业
     (有限合伙)
        厦门汇恒义合
     (有限合伙)
        中电金投控股
        有限公司
        贵州风光智管
        业(有限合伙)
        贵州风光芯管
        业(有限合伙)
        合计        150,000,000   100.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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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新股;
 (二)非公开发行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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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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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核心技术人员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自所持公司
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
使用。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二)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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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
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
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后,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其
他规定。
   虽有前述规定,公司若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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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
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贵州
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纪委每届任期和党委
相同。公司党委成员由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考察推荐。
   第三十条    公司党委成员 7 人,设党委书记 1 人、党委副书
记 2 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
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
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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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党委主要职责: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
领,增强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坚决维护
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
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
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保证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
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担负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业,
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
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机
构履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公司党的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八)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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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
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
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
  第三十四条    党委和纪委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党委议
事规则和决策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对职责、权限、程序、
方法等予以规范。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出资;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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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提起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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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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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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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十四)审议关联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此
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
实施;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
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0%以上;交易的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
及费用等)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交易标的(如
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交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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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 万元;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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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便于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
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
                              - 17 -
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第五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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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
                              - 19 -
书面告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 20 -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前述通知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载明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载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1 日下
午 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 21 -
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第 4.2.2 条、第 4.2.3 条所列情形;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
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 22 -
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或其他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23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其他
机构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或机构)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其他机构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 24 -
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 25 -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等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 26 -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公司
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
                               - 27 -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之外,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事项均以普通决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 28 -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可
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可以按照不
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提名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
                                 - 29 -
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
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
事的情形除外。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
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
该票无效;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 30 -
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
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
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
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
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
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第八十五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股东大
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
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 31 -
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的
计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担责任。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 32 -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应在股东大会选举议案通过之时就任。公司应将董
事、监事的变更情况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33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
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第(二)、(三)和(四)项所述期间,按拟选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向前推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
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 34 -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35 -
  (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
义务;
  (十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
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2.2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
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第 4.2.2 条第三项、第四项情
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
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36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
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
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七)通过查阅文件资料、询问负责人员、现场考察调研等
多种方式,积极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
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九)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 37 -
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38 -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积极发挥
定战略、做决策及防风险的作用。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公司设董事长 1 人,
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审议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
                                  - 39 -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审议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0.1%,或不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
授权经营管理层批准;
  (十)审议公司拟进行的下列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行为: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交易
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交易标的
(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设立分支机构;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 40 -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
                              - 41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进行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落实董事会职权实施方案,方案
中应包含以下内容:落实中长期发展决策权、落实经理层成员选
聘权、业绩考核权、薪酬管理权、落实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落
实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与监督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加强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
管理,规范任期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标、刚性兑现薪酬、严格
考核退出机制。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对经理层
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对经理层的授权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结合有关职责定位,根
据公司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总经理;
 (二)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不可授权;
 (三)董事会按照授权清单事项进行规范授权,明确授权目
的、授权对象、权限划分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
变更条件等授权具体内容。
- 42 -
 (四)特殊情况下董事会需临时授权时,以董事会决议、授
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项、行
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五)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不做前置研
究讨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
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由总经
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六)董事会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
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
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
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
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统一变更或根据需要实时
变更。
 (七)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重新履
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董事
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
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八)总经理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的,须向董事会
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董事会同意后,
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
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权。
                            - 43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该项事实
发生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 44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于
会议召开前三日内以专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全
体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 45 -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采取何种方式召开会议,由
会议召集人根据届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召开董
事会,均应保障所有出席会议董事充分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意见,
作出董事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
记名书面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
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 46 -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应事先经党委
会研究讨论。
         第七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
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
总经理若干人,总会计师一人,董事会秘书一人,总法律顾问一
人,任期三年。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47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均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定公司税后利润分
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 48 -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
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九)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的投资项目;
 (十)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
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
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十三)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四)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晋升方案和福利方案,年
度调干和用工计划;
 (十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总法律顾问;
 (十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49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履
行相关职权。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总经理代为履行总
经理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 50 -
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
身份做出。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
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
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
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
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
                            - 51 -
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作
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务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 52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
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 53 -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人数的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 54 -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 55 -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10%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 56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
前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
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与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充分考虑未来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并考虑公司未来从银行、证券市
场融资的成本及效率,以确保分配方案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及发
展。
     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应充分考虑利润分配后的股份总
                               - 57 -
额与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
利益。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无未弥补亏损的条件下,公司如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投资计划
或单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现金支出事项。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股本规
模合理时,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成长、有利
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董事会上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
会批准后实施。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应当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
董事会提议和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 58 -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
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第(三)款规定处理。
  (七)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程序
                             - 59 -
 (一)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
和公司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
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 60 -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发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 61 -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依照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 62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
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 63 -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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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 65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
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控股地位不变。
   第一百九十七条 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
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
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
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
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
- 66 -
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百条 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
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
利。
     第二百零二条    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
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
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
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零四条    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原控股股东
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
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
的解聘、调离,本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本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
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
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时,收购
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百零五条    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
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
积,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持有。
                                  - 67 -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该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 68 -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十五)项和第一百零九条第(十)
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
除外);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
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
前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少于”“超过”
不含本数;“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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