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 春光科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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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4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光科技”)于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内容公告
如下:
  为提高公司融资效率,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资金支持,根据《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 20%的股票,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
司股本总数的 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
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
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
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
价的价格发行股票。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限售期安排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
锁定安排。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
营的独立性。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
股份比例共享。
  (八)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九)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事项的高效、顺利推进,授权董事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和股东大
会决议,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
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
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二)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
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
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三)办理与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签署、修改、执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
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
事宜;
  (四)聘请为本次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包括但
不限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
  (五)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
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次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
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七)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
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八)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九)如与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变
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作相应调整;
  (十)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
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十一)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
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三、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尚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
审议具体发行方案,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施,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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