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要的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对该等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随
其他公告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站(www.sse.com.cn)公告了《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登记事项等内容。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 14 点 00 分在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
通金融中心 B 座 7 层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陈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具体投票时间如下: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15-9:25,
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9 日 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上述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 125,324,717 股。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122,900 股。
上述通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的股份数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2,210,000 股的 47.8424%。
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议案》
联交易的议案》
(二)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计票人、监票人和
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平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表决通过。
(三)会议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列入会议通知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予以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现场投票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根据网络投票情况合并统计了投票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 是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案 同意票数 否
议案内容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序 (股) 通
(%) (股) (%) (股) (%)
号 过
《关于<公司 2023
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事项
预算方案>的议
案》
《 关 于 公 司 2023
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3
要>的议案》
《 关 于 公 司 2024
度的议案》
《 关 于 公 司 2024
额度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融实
国际财资管理有限
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 关 于 公 司 2024
预计的议案》
《关于公司续聘会
案》
累积投票议案
议 是
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 否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股)
序 例(%) 通
号 过
《关于公司增补董
投票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全部审议通
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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