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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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
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
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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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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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
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
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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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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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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