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科技: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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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
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三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编制、
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布。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
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
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证券部,由
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
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由信息报送经办人员以书面方
式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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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
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
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三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开始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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