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发食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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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邮编:200120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二零二四年四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4-01-08-01
致: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审核,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
关文件、资料;本所指派了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发布《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
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4 月 19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股份 120,690,1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12,51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监事、部分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3,202,7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3,202,7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3,202,7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3,202,7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3,202,7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243%;
反对: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57%;弃权:
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3,202,7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243%;
反对: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57%;弃权:
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议案》。
与北京通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3,202,7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243%;
反对: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57%;弃权:
与惠增玉、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表决结果:
   同 意 : 12,810,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243%;
反对: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57%;弃权: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3,202,7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243%;
反对: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57%;弃权: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2,770,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3,202,7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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