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利科技: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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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天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提名、薪酬和考核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及《江西天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
  第四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1/2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
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有关资料的整理及准备、会议组织和
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五)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考评;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八)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审查;
  (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对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提名委员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遇特
殊事项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视频、
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发出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发出通
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列席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
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员未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应
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主任委员同意,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没有表决事项的,可以不出具会议决议,但应制作会议记
录。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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