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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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4-039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
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具体内容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
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
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
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
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
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
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
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
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
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
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
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
持股比例共享。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决议有效期为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
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
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条件。
  (2)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
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3)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小额快
速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
象及其他与小额快速融资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发行
时机等;
  (4)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小额快速
融资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
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宜;
  (5)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
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
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6)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
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7)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8)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结果修改《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
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
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
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
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
情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政策继续办理
本次发行事宜;
  (11)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
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2)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相关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资
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
  该议案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已经公司
尚待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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