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云信: 华创云信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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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
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制度等相关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
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
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书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原则
上已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
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交所
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解除其独立董事职务:
  (一)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
  (二)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被上海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三)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上述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
事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
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责与特别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列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
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
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
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方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
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
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的,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
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
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
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
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六条所列
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
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
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
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
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
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
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
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
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
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有关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章   独立董事工作保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
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
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
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积极组织独立董事参加有关监管机构举办的岗位培训,提高
公司独立董事的执业水平。
  第四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权中,发生的费用,经核实无误后由公司
负责承担。具体费用包括:
  (一)独立董事为了行使其职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交通等费用;
  (三)其他经核定与独立董事为本公司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
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独立董事工作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积极配合好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及时、如实地
答复上述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调查涉及的资料,接受问询及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
的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的失误责任
  (一)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独立董事应负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其责任;
  (二)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或不履行职责而使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矛盾或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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