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控赛格: 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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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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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2024第002839号
致: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华控赛格于2024
年4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
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
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了《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4月17日
下午14:5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太平金融大厦29楼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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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长卫炳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
议案进行了审议。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4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4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6,507,718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44.35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4名,共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443,403,5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04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名,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04,1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84%。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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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会
议推选股东代表、监事、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
准。
  (二)根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6,477,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
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51,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446,477,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
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51,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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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446,477,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
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51,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446,477,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
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51,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446,477,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
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51,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446,461,5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
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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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3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7%;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2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446,461,5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
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3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7%;反对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2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446,477,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
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51,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446,477,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
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51,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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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446,477,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
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51,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446,477,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
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51,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446,477,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
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151,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7%;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控赛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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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律师:
           蔡   唯    郑可欣
  单位负责人:
            孙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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