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 福建高速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4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4-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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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的人员结构,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部门承担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
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
会提案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
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
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学历、职称等情况;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5 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
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作出说明,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及其他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须及时对本规则作相应修
订。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项相关制度与本规则
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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