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4-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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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4 年 4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
                               “发行人”
或“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Taihua New Material Co., Ltd.
  股票代码:603055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人代表:施清岛
  成立日期:2001 年 2 月 21 日
  注册资本:89,046.0468 万元
  住     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园区
  办公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 113 号
  邮政编码:314011
  电话号码:0573-83703555
  传真号码:0573-83706565
  经营范围:新型纺织材料及特种纺织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他纺织品的
生产及销售;纺织品、机械设备及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
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109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采用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
分)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为60,000万元,每张面值100元,共计600万张,发行价格为100
元/张,期限6年。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
民币59,374.60万元。该款项由中信证券于2022年1月5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
储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367580525942账户。另扣减审计费用、
律师费用、评级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207.4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审验,并由其于2022年1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0006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
关规定,在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
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源的制度;
的内控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容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
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
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
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存在现金流量差错更正以及未及时披露远期外汇
交易的情形,保荐人联合会计师、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专项培训,通过现场检查
等方式,敦促上市公司整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
违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
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尚未转股完毕,保荐机构将
根据相关规定对转股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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