璞泰来: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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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
理》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璞
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中关于“短线
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
划,并由公司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八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
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九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进行短线交
易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弥补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
况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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