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1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震
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
开十一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
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
(绍兴市延安东路 558 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海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 9:15-
间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28,529,63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4677%,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名,
均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88,249,655 股,占公司股份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 26.412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279,97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2.055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3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5,119,0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5037%。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10,023,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6015%;反对 16,801,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612,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834%;反对 16,801,0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371%;弃权 1,705,2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95%。
  表决结果:同意 109,928,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4506%;反对 16,995,0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18,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534%;反对 16,995,0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671%;弃权 1,705,2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95%。
  表决结果:同意 109,856,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4719%;反对 17,010,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46,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141%;反对 17,010,7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019%;弃权 1,662,1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40%。
  表决结果:同意 108,492,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4.4102%;反对 18,607,3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081,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897%;反对 18,607,3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405%;弃权 1,430,1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98%。
  表决结果:同意 109,972,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5617%;反对 16,895,3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61,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699%;反对 16,895,3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461%;弃权 1,662,1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40%。
  表决结果:同意 109,884,0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4931%;反对 16,985,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473,4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746%;反对 16,985,4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458%;弃权 1,660,1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96%。
  表决结果:同意 109,741,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3821%;反对 17,064,1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330,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584%;反对 17,064,1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202%;弃权 1,724,1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14%。
  表决结果:同意 109,773,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4069%;反对 17,408,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362,6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91%;反对 17,408,9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844%;弃权 1,347,4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65%。
  表决结果:同意 109,565,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2451%;反对 17,498,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54,6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681%;反对 17,498,4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828%;弃权 1,465,9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92%。
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46,3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26,3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294%;反对 21,067,61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934%;弃权 125,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3%。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16,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96,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841%;反对 20,855,11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224%;弃权 267,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4,143,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23,6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666%;反对 20,838,11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847%;弃权 157,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6%。
  表决结果:同意 24,091,8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71,8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518%;反对 20,890,31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004%;弃权 156,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7%。
  表决结果:同意 23,904,7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884,7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371%;反对 21,077,544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154%;弃权 156,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4,143,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23,6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666%;反对 20,838,61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858%;弃权 156,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5 %。
  表决结果:同意 23,972,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52,6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876%;反对 20,418,3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543%;弃权 748,0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80%。
  表决结果:同意 21,990,3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970,3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942%;反对 20,303,5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999%;弃权 2,845,191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4,255,7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35,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151%;反对 19,979,1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809%;弃权 904,1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40%。
  表决结果:同意 24,298,0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78,0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089%;反对 20,061,4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633%;弃权 779,5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79%。
  表决结果:同意 24,021,4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01,4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958%;反对 20,222,21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197%;弃权 895,4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93,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873,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114%;反对 21,025,71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005%;弃权 220,2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80%。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14,1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894,1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580%;反对 21,004,81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542%;弃权 220,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78%。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65,9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45,9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728%;反对 20,953,011 股,占出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394%;弃权 220,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78%。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55,0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35,0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486%;反对 20,924,21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756%;弃权 259,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8%。
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03,2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883,2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338%;反对 20,976,01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904%;弃权 259,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8%。
  表决结果:同意 107,396,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3.5576%;反对 20,228,5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85,7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610%;反对 20,228,5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337%;弃权 904,7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53%。
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37,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917,5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099%;反对 20,619,71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007%;弃权 581,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95%。
  表决结果:同意 108,30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4.2634%;反对 18,747,8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4,892,8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715%;反对 18,747,82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519%;弃权 1,478,3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66%。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84,0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864,0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913%;反对 20,765,61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240%;弃权 489,4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47%。
  上述议案除第 7 项、10-20 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
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
中第 10-16 项、第 18 项、第 20 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张灵芝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浙江震元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