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冀中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4 月
会议应到 4 人,实到 4 人。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
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查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后,认为:《冀
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现
有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的要求,能有效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
及监督,符合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
二、关于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财务公司风险评估报
告的议案》等文件,并听取相关人员介绍情况后,认为: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冀中能源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致同专字(2024)第
,充分反映了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
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三、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为
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
十二次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冼国明 谢宏 梁俊娇 胡晓珂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