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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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包含续聘、改聘,下同)工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职权。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
受到刑事处罚;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
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   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
步审查、整理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即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审议承担审计事
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前款第(三)项所称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
担能力水平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
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
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
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
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
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
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
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
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情况等。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或存在明
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
报告按时披露,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
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要求,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
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
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
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
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
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
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
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
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
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订。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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