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新材: 天安新材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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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7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民币 8 元/股调整为人民币 14 元/股,该价格
     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延长实施期限的
     议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150%。
  ? 原定回购股份方案将在 2024 年 5 月 17 日前实施完成。修改后的回购方
     案由 2024 年 5 月 17 日延长至 2025 年 2 月 17 日完成。
  ? 除上述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延长回购实施期限外,回购方案的其他
     内容不变。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的
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8 元/股;回
购的公司股份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出售),剩余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和 2024 年 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落实
“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和《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3)。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此次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因公司办
理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等后续相关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自完成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开立及银行托管等相关手续起至今,仅 2024 年 2 月 21 日、2 月 22 日、2
月 23 日等少数交易日盘中价格低于回购价格上限,此后公司股价呈上行趋势,
公司股票价格高于回购价格上限,可回购时间窗口较短,因此公司未能进行股份
回购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回购股份。
二、本次调整回购方案的原因及具体内容
   鉴于近期受资本市场行情及公司股价变化等情况影响,近期公司股票价格持
续超出方案拟定的回购价格上限 8 元/股,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
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也为了保障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有效维护
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拟将回购价格上限由人民币 8 元/股调整至人民币 14
元/股,该价格不高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延长
实施期限的议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150%;回购期限由 3 个月
延长至 12 个月,即回购实施期限为 2024 年 2 月 18 日至 2025 年 2 月 17 日。
   除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并延长实施期限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
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调整回购方案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
的影响说明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是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所进行的调整,有利于保障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对公
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亦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不涉及回购总金额的调整,回购用途未发生变化,调整后回购方案的实
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本次调整回购方案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同意将回购价格上限由人民币 8 元/股调整至人民币 14 元/股,同时将回购期限
由 3 个月延长至 12 个月,即回购实施期限为 2024 年 2 月 18 日为 2025 年 2 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的不确定风险如下:
(一) 回购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从而导致回
    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二) 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
    法实施的风险
(三) 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
    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出售及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上述方案
    未能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
    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未授出的股份变更用途或注销的风险。
(五) 如遇监管部门颁布回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
   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在回购期限
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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