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霄泵业: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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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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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
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
法规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控投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
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
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以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
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
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
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以及根据《公司章程》应当披露的其他情况,并对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被提名人应当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鼓励公司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
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董事资格或者独立性要求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建设和管理工
作。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事项)、
第二十六条(注: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事项)、第二十七条(注:提名委员会审
议事项)和第二十八条(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事项)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注: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提议召开董事会的特别职权事项)、
第二十二条(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事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
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
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
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
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公司章程中应当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做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
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
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
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独立董
事有义务公布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
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职,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
长、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
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
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工作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
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和收回
上述人员事发当年应获得和已获得的奖励性薪酬或独立董事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以上处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
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
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行政责任,可以结合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
身份特点,综合下列方面进行认定:
  (一)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二)相关事项信息来源和内容、了解信息的途径;
     (三)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
     (四)对相关异常情况的注意程度,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施;
     (五)参加相关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六)专业背景或者行业背景;
     (七)其他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关联的方面。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审议或者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
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并在董事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
     (三)公司或者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董事知悉或者能够发
现违法违规线索的;
     (四)因公司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导致其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在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独立董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
向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
     独立董事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后及时
督促公司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结合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性质、
独立董事日常履职情况等综合判断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相悖时,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工作细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工作细则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工作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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