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4-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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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审议事项
特别决议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
        关于集团金融债券年度发行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拓宽本集团资金来源,增强资本实力,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和防
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支持各项业务稳健发展,现就本集团发行金融
债券事宜提出如下议案:
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2024 年于境内外市场发行金融债券不超过
审议批准本发行计划后一日,终止日原则上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若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未使用完毕,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新的金融债
券年度发行计划之前,剩余额度仍然有效。
理层,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监管机构审批要求,结合
具体情况,决定金融债券(不包含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后偿性金融
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名称、债券品种、
发行规模、期限、利率、币种、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及对象、募集资
金用途等,并办理监管报批、发行、发行后信息披露等具体事宜。前
述授权有效期与额度实际使用期限保持一致。同时,转授权高级管理
层在按照以上发行计划发行的金融债券存续期内,根据相关监管机构
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兑付、赎回、减记等所有相关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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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议案已于 2024 年 2 月 2 日经本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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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风险能
力,支持各项业务稳健发展,现就本行发行资本工具事宜提出如下议
案:
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发行资本工具:
  (1)发行总额:不超过 2,000 亿元人民币等值;
  (2)工具类型: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或减记型合格二级
资本工具,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
业银行资本;
  (3)发行市场:包括境内外市场;
  (4)期限: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期限与本行持续经营
存续期一致,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期限不少于 5 年期;
  (5)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
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6)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7)募集资金用途: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募集资金用
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募集资金用于
补充本行二级资本;
  (8)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批准后 24 个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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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届时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及审批要求,结合具体情
况,决定资本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和条款,并办理监管报批和发行等
具体事宜。前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批准后 24 个月止。同时,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在以上资本工
具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
赎回、减记等所有相关事宜。
  本项议案已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经本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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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发行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更高监管标准,提高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支持各项业务稳健发展,现就本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事
宜提出如下议案:
照下列条款和条件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
  (1)发行总额:不超过 500 亿元人民币等值;
  (2)工具类型: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符合《全球系统
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
行总损失吸收能力;
  (3)发行市场:包括境内外市场;
  (4)期限:不少于 1 年期;
  (5)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
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6)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7)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本行总损失吸收能力;
  (8)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止。
管理层,届时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及审批要求,结合具体情
况,决定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和条款,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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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报批和发行等具体事宜。前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
起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同时,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在以上债券存续
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付息、赎回、
减记等所有相关事宜。
  本项议案已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经本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
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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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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