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智尚: 关于“智尚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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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18       证券简称:南山智尚        公告编号:2024-039
债券代码:123191       债券简称:智尚转债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智尚转债”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年利息,每 10 张“智尚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2.00 元(含税)。
日,票面利率为 0.20%。
日(含)前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6 号)同意注册,山
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可转债”)699.58 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58.00 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69,958.00 万元可转债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起在深交所挂
牌交易,债券简称“智尚转债”,债券代码“123191”。根据《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和《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
支付“智尚转债”的第一年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年 1.8%、第六年 2.5%。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
年利息。
   (1)年利息的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首日。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
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的《2023 年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3】跟踪第【134】号 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智尚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智尚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尚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2.00 元(含税)。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
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60 元(税后)。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
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9 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智尚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
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
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
  七、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镇南山工业园
  咨询电话:0535-8738668
  咨询联系人:赵厚杰
  电子邮件:zhaohoujie@nanshan.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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