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贵银业: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第一期)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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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金贵银业                     股票代码:002716
债券简称:14 金贵债                   债券代码:11223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 1 号)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 年第一期)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声       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
信息来源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
                             “上市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向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国泰君安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发行公司债券之债
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本
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
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国泰君安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已督促发行人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期债券核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29
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发行不超过 7 亿元的公司债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7 亿元。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14 金贵债”,
债券代码为“112231”。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7 亿元。
  本期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 100 元。
  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5 年,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
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
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
足额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
内前 3 年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
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
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执行新利率,新利率在后 2 年固定不变,采取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
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
   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7.05%,经存续期第 3 年末上调票面
利率后,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7.55%。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11 月 3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11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至 2017 年
     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违约金的相关标准:若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
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
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以及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 3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
金。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
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
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
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
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
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若发行人
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
不变。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
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
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
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
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
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
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出具的《郴州
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评
[2014]084 号),本期债券发行时,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
级别为 AA。
   根据相关跟踪评级安排,东方金诚对金贵银业及“14 金贵债”信用状况进
行了跟踪评级。2015 年 5 月 28 日、2016 年 5 月 4 日、2017 年 6 月 28 日、
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14 金贵债”信用等级为 AA。
于下调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的公告》(东
方金诚公告[2019]92 号),下调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至 AA-,评级展望为负面;下
调“14 金贵债”信用等级至 AA-。
踪评级,维持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负面;维持“14 金贵
债”信用等级至 AA-。
跟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AA-下调至 A,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
“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AA-下调至 A。
跟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A 下调至 BB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
将“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A 下调至 BBB。
跟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BBB 下调至 BB-,评级展望为负面;
并将“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BBB 下调至 BB-。
跟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BB-下调至 B-,评级展望为负面;并将
“14 金贵债”信用等级由 BB-下调至 B-。
跟踪评级,将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由 B-下调至 C,并将“14 金贵债”信用
等级由 B-下调至 C。
跟踪评级,维持金贵银业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C,同时维持“14 金贵债”信用等
级为 C。
行跟踪评级。2021 年 6 月 8 日,东方金诚收到金贵银业出具的《关于终止跟踪
评级服务的函》,称公司正在依法高效地执行《重整计划》,截至 2021 年 6 月
              总人数兑付比重为 79.83%,总金额兑付比重为 81.13%。
其余未完成兑付的投资者,主要系部分债权人需要补充申报材料以及一些个人投
资者联系不上导致。基于上述原因,金贵银业向东方金诚提出终止评级,不再履
行信用评级委托协议项下提供评级相关材料等义务。鉴于此,根据相关监管规定
及东方金诚评级业务相关制度,东方金诚决定终止对金贵银业主体及“14 金贵
债”债项评级。
  本期债券本息支付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
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期公司债券采用无担保形式发行。
保的公告”,本期债券由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曹永贵自愿且不可撤销地为“14 金
贵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本期债券本息到期时,如公司不能足额兑付本期
债券本息,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的保证期间为“14 金贵债”
到期日(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及/或展期后之到期日)起两年,并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失效。
  金贵银业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本债券应于 2019 年 11 月 3 日兑付,因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故实际兑付日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未能按时全额兑付“14 金贵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本金及利息,已构
成实质违约。
裁定批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并终止金贵银业重整程序,金贵银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14 金贵债”持
有人的权益将按照经郴州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安排进行兑付(兑息)
工作。
之二《民事裁定书》,确认金贵银业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三、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国泰君安作为“14 金贵债”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及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
报告如下:
  (一)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的情况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有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有色集团”)、湖南黄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金集团”)发
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山
矿业”)100%股权,同时向有色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 号),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披露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实施事宜。截至本报告
披露日,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已完成,具体
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为有色集团、黄金集团合计持有的宝山矿业 100%股权。
   根据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2 月 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16663246933)、《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登
记通知书》(“(桂阳)登字[2024]第 276 号”)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报告披露
日,有色集团、黄金集团合计持有的宝山矿业 100%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公司
名下,宝山矿业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宝山矿业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2-
年 2 月 18 日,上市公司已收到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出资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计人民币 480,848,641.00 元,上市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前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前,公司控股股东为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产业投
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产投”),实际控制人为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
有色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湖南省国资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前后,不考虑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影响,公
司主要股东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前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            例
郴州产投          210,000,000     9.50%      210,000,000     7.80%
长城资管          159,063,972     7.20%      159,063,972     5.91%
财信资管          115,809,375     5.24%      115,809,375     4.30%
有色集团                     -         -     289,204,302     10.75%
黄金集团                     -         -     191,644,339     7.12%
有色集团及黄金集团
                         -         -     480,848,641     17.87%
小计
其他股东         1,725,605,741   78.06%     1,725,605,741    64.12%
     合计      2,210,479,088   100.00%    2,691,327,729   100.00%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前,公司总股份为 2,210,479,088 股,郴州产投
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10,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50%,为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有色集团、黄金集
团将分别持有上市公司 289,204,302 股股份、191,644,339 股股份,分别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0.75%和 7.12%,合计持股比例为 17.87%,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变更为有色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湖南省国资委。
  (三)关于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根据发行人及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本次拟募集金额总额
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注册稿)》中载明的发行股数上限(即 131,760,926 股)的孰低值,即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情况,本次发行价格为 2.29 元/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最高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对象为有色集团。有色集团成立于 2022 年 7 月 8 日,根据湖南省
人民政府的组建批复,有色集团为商业一类企业,战略目标为建设国内有色金属
行业的一流企业,主业为金锑钨等有色金属资源的勘探、采矿选矿、冶炼、深加
工、贸易、尾矿及重金属治理等。围绕有色金属产业打造矿山开采、矿石冶炼、
材料加工、有色金属回收、固废治理和投融资产业链,成为“链主”企业。
   有色集团具备作为本次发行特定对象的资格。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
发行的股份。
告》(天健验[2024]2-5 号)。经验证,截至 2024 年 3 月 18 日止,参与本次发
行的有色集团在申购指定账户缴存的认购资金合计为人民币叁亿零壹佰柒拾叁
万贰仟肆佰玖拾玖圆玖角叁分(?301,732,499.93)。
告》(天健验[2024]2-6 号)。经审验,截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止,金贵银业实
际已向有色集团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1,760,917 股,可募集资
金总额 301,732,499.93 元,减除发行登记费用人民币 124,302.75 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 301,608,197.18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壹亿叁仟壹佰柒拾陆
万 零 玖 佰 壹 拾 柒 元 ( ?131,760,917.00 ) ,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股 本 溢 价 )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有色集团承诺:“自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即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 18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次认购的金贵银业股票,也不由金贵银业回购
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                                  持股总数           持股      限售股份数
            股东姓名/名称
 号                                  (股)            比例       (股)
      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产业投资经营有
      限公司
      华龙证券-浦发银行-华龙证券金智
      汇质押宝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
      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融颐
      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
      行
             合计                   1,413,351,640   50.06%   612,609,558
      本次发行完成后,有色集团、黄金集团将分别持有上市公司 420,965,219 股
股份、191,644,339 股股份,分别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91%和 6.79%,合计
持股比例为 21.70%;据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有色集团及黄金集团可支配上市公司
股份表决权较第二大股东郴州产投将高出 14.26%。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 131,760,917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股权分
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的情况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
立董事 3 名,任期自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具体名单:非独立董事:李光梅女士(董事长)、郭庆锋先生(副
董事长)、康如龙先生、荣起先生、石启富先生、赵雄飞先生,独立董事:刘兴
树先生、刘端女士(会计专业人士)、王辉先生。
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和
投票表决,同意选举邓厚善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任期三年,与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一致。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吕英翔先生、
陈念先生与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邓厚善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
届监事会。
代表的相关议案,具体名单为:总经理:康如龙先生,董事会秘书:袁志勇先生,
财务负责人:雷蕾女士,副总经理:袁志勇先生、扶建新先生、张圣南先生,证
券事务代表:袁剑先生。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任期自第六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情况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龙矿业”)、西藏
金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矿业”)于近日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1、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被告: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债务人金贵银业自 2016 年至 2019 年期间累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以下称“工行北湖支行”)贷款本金共计 1,140,130,000.00
元。由被告俊龙矿业、金和矿业提供抵押物为原告对债务人金贵银业享有的债权
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告曹永贵、许丽为债务人金贵银业对原告的全部债务提
供连带保证担保。债务人金贵银业后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
序,金贵银业按《重整方案》对原告的债权进行了清偿,重整程序终结后,金贵
银业对原告工行北湖支行所负的剩余债务不再清偿。本案各被告仍应当依据最高
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就原告未获受偿的债权承担相应
抵押/保证责任。
   (1)依法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俊龙矿业提供的抵押物【西藏拉萨市墨竹工
卡县笛给铅多金属详查(勘察许可证号:T54120090602030860)探矿权、西藏
拉萨市墨竹工卡县邦达铜矿普查(探矿证号:T54120090502028467)探矿权】
在债务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贵银业”)欠原告的借款本
息 355,398,251.84 元(其中,本金 298,367,691.34 元,利息 57,030,560.50 元,
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实现抵
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范围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
   (2)依法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金和矿业提供的抵押物【西藏拉萨市墨竹工
卡县帮浦矿区东段铅锌矿(采矿许可证号:C5400002009093220037811)采矿
权 】 在 金 贵 银 业 欠 原 告 的 借 款 本 息 355,398,251.84 元 ( 其 中 , 本 金
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判决被告曹永贵、许丽对债务人金贵银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
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5 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实现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
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起诉状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公司 2024 年 3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所涉及的事项属于同类债权债务关系。根
据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湘 10 民终 2960 号裁定
的结果,工行北湖支行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
理,最终以法院裁定的结果为准。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履行
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将持续关注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严格按照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 年第一期)》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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