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臣医疗: 天臣医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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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
      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
      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公司全部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独立
       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时限可以豁免执行。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二)参会人员;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议议案涉
       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列席人员对会议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案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反对和弃权。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弃权意见的,相关独立董
       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表决或举手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相关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
       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有
        特别说明的除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如遇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修订,细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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