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海诚科: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周东山)

证券之星 2024-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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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周东山)作为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2023 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华海诚
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
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
作用。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
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周东山先生,出生于 1974 年 7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
究生毕业于南京大学高分子化学与物理专业,教授。2003 年 6 月-2005 年 6 月,
任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2005 年 6 月-2010 年 12 月,任南京大学化学
化工学院副教授;2010 年 12 月至今,任南京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2017 年 8
月至今,任南京大学射阳研究院院长;2019 年 8 月-2021 年 11 月,任南京大学
化学化工学院副院长;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南京大学科技处副
处长、先进技术研究院副院长。
  (三) 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担任召集人,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职委员。
  (四)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
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
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
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此
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
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
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
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
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会情况
独立董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事姓名               方式出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周东山   5     5     5     0     0    否       1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
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
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
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
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
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现场考察,并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各项日常
业务的汇报,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
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
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
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
支持,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会议前,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
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
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
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
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3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披露了《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
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
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
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
期报告,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2023年8月28日、2023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官网披露《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江苏华
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3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官网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07)。报告期内,本人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
了解和审查,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
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
中,遵照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具有良好
的业务水准和职业道德。公司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继续聘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人原因,薛建民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3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并于2023
年5月3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
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09)。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
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
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
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
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
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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