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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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4 第 00619 号
致: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鑫铂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
所接受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音少杰、
陈策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
站上刊登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 日 14:30 在安徽省
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通过
                                              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 日的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 日上午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32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3,742,23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37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7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295,8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3,446,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59%。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 2024 年 1 月 2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
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法律意见书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
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
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3,659,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3,659,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四年   月   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卢贤榕                        音少杰
                                   陈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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