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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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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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
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
生态园 10 栋 B 座 27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37,123,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0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277,7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10%。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公司保荐机构中航证券
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相关人员。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前述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185,185,36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838%;反对 108,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84%;弃权 10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37,9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055%;反对 108,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40%;弃权 107,2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2205%。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赖佳雯
                               彭泽宇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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