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螳 螂: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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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1          证券简称:金螳螂            公告编号:2024-005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发出通知,并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采取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星期五)下
午 14:30 在公司总部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2024 年 3 月 29 日 9:15-9:25、9:30-
日 9:15-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新宏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董事朱明、王汉林、施国
平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公司董事张新宏、唐英杰、李配超代为出席并
签署相关文件。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 145 人,
代表股份 1,401,637,657 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下简称“股份总数”)2,628,386,237 股的 53.326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代表股份 95,462,3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20%。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的授
权代表共 142 人,代表股份 95,462,3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20%。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8,010,7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009%;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1,2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35,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7746%;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1,2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8,010,7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009%;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1,2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835,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7746%;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1,2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9,611,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151%;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4,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36,5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4520%;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4,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7,696,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919%;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5,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521,5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9213%;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5,6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7,948,8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099%;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5,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773,4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1851%;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5,6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指派居兆律师、王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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