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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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本次监事会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
股票期权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因相关行权期结束后存在未行权的
当期股票期权,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
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
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二、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回购注销公司
层面未解除限售部分,同时,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结合激励对
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回购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
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
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达成情况,回购注销公司层
面不可行权部分,同时,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结合激励对象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情况,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
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
响本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
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权。
  监事:
  卢彩娟    刘   倩   马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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