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材股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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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材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航材股份2023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
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航发财务”或“财务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中国航发财务于2023年4月签
订了《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由于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率,根据实际经营
需要,公司与中国航发财务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对交易金额进行调整。
  中国航发财务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及其
他金融服务。该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甲方: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航发财务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存款服务、结算服务、综合授信服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1)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
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向中国航发财务
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由于结算等
原因导致公司在中国航发财务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中国航发财务应在2个
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公司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2)协议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用
于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等中国航发财务经营范围内的其
他融资类业务。
  (1)存款服务:中国航发财务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应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中国航
发财务吸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中国航发财务吸收任何
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结算服务:中国航发财务向公司提供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
辅助业务,结算费用按双方另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中国航发财务向公司提供
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结算费用按双方另行约定的收费标准
执行。
  (3)贷款服务:中国航发财务向公司提供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中国航发财务
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的贷款利率,也应不高于同期中国航发财务向任何同信用
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中国航发财务办
理的委托贷款,中国航发财务按具体委托贷款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4)关于其他服务:中国航发财务就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
用,需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履行必要的许可及相关
程序,中国航发财务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除符合前述外,中
国航发财务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中国航发
财务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协议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
日,原于2023年4月22日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终止;
  (2)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
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协议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协议同等的效力;
  (3)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中国航发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
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自公司与中国航发财务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来,公司与中国航发财
务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截至2023年
指贷款余额,不含保理等业务),中国航发财务未对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与中国航发财务的存贷款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执行,存贷款业务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上述在中国航发财务的存贷款未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国航发财务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安
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风险控制措施及风险处置预案如下: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专项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小组组长,为工
作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组长,具体负责存款风
险日常监督与管理相关工作;公司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
计划财务部、内审部、证券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
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监督财务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运行,
定时获取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并通过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他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
险扩散和蔓延。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向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工作小组报告。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定期取得并审阅财
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月报及经审计的年度财
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财
务部、审计法律部、综合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由工作小组
报董事会审议,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
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
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
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
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比例超过
  (七)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 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 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10%;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与中国航发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
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与中国航发财务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来,公司与
中国航发财务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
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
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
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明慧         杨   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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