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 监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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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以书面和电
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九
届第十一次监事会,监事会主席曹宇辉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现有监事 3 人,
出席会议监事 3 人,其中监事刘明先生因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
托监事会主席曹宇辉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刊登于 2024 年 3 月
   议案二、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2023
年度监事酬金议案》。
第四节第五项第 3 条
          “公司报告期内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部分内容。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议案三、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对 2023 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议案四、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提出如下
审核意见:
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现状。
  议案五、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发布相关文件而作出
的,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议案六、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
公司计提存货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计提依据充分,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议案七、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
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监事会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提出如下
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12
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 1 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退休与公司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 1 名因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
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50,666 股。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及《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
规。本次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
误,同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议案八、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
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
售的情形;
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36 名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备查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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