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橡胶: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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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琼晋律法字[2024]第149号
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天然橡
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覃坤妹、刘悦笛出席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15:00在海南省海
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承诺及保
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完
整的、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公告已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参与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 15:00 召
开。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提前十五日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
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人,
 代表股份为 2,765,902,6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6325%。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52,843,72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2348%。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
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载明的全部议案。关联股东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关于与海南农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
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了单独计票。
统和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
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根据本所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的审议与
表决、统计情况如下:
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471,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7%;反对 263,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3%;弃权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471,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7%;反对 26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807,746,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7%;反对 11,000,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3%;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818,565,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6,553,03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8%。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签
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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