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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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
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
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
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
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
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
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关
建议、意见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十一)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运营、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市场营销技巧;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新媒体平台、中国投资者网、证券 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规定及时举行公司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的,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
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第二十九条 接待完毕后,公司应要求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
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
行。
           第五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
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
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
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
的支持。
  第三十四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
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
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
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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