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 维科技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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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4-014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
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8 号)
                             (以下简称“《决定
书》”
  ),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
   经查,2023 年 9 月 19 日,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或公司)
与株式会社 LG 新能源(以下简称 LG 新能源)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 1 美元
的价格受让 LG 新能源持有的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乐电池)34%股
权,维乐电池由公司参股公司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
与 LG 新能源就本次交易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维乐电池 2022 年度净利润为-2.13
亿元,上述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重
大交易,直至 2024 年 1 月 30 日才召开董事会追认审议并披露,2024 年 2 月 26
日才补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维科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何承命作为公司
时任董事长、杨东文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薛春林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维科技
术、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
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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