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新制药: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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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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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等)
或电话方式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
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除外。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
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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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和授权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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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
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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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九条 在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
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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