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电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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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及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下同)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审
计事务所。下同)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
公正执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
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不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
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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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
   (五)监事会。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
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
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
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邀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先拟定邀标条件要求,再向
符合条件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发送邀标函。
   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
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应通过
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财政、审计等监管部
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
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
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
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
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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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
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十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公司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
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评价意见应
当提交董事会,并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
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
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
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
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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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或注册会计师出现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且会计师事务所不予更换注册会计师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其他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四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
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
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
序。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办
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
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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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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