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可蓝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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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妙可蓝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
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回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开披露,并同意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了《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对该等
议案回避表决。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同意对《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等待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比例、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限制性股票的禁
售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关联董事对该
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
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如下批准
程序:
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
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第三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及 2 名激
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144.60 万股;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
计 164.80 万份。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
注销。
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注销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一致同意实施本次回购注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原因说明
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
销。”及“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
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第三个行权
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公司 2023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达到 80 亿元,经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3 年实际实现营业收入 40.49
亿元,因未达到《激励计划(修订稿)》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
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4.60 万股;
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58.40 万份。
权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2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因此,上述 2 人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6.40 万份应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4.60 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7.23 元/
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金额为 2,491.4580 万元(不含按规定应支付
的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利息金额以回购协议载明的金额为准);注销上述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64.80 万份。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需支付的回购款全部为自有
资金。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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