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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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4-031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0 日 16: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3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0 日
岗区八一路 169 号)。
                                        《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1,221,934,478 股,
                   占公司总股本1,931,370,032 股的 63.2678%。
  其中:
的股份总数为 1,200,880,7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1777%。
                       第 1 页 共 4 页
份总数为 21,053,7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9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辽宁华夏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也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
情况。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 1,200,931,25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2812%;反对 17,915,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4661%;弃权 3,087,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25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399%;反对 17,915,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5.0934%;弃权 3,08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4.6668%。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0,931,25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2812%;反对 17,915,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4661%;弃权 3,087,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25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2399%;反对 17,915,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第 2 页 共 4 页
持股份的 85.0934%;弃权 3,08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4.6668%。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799,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84.5419%;反对 8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3966%;弃权 3,17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5.0615%。
   以上表决结果均为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表决,其所代表的
股份数 1,200,880,758 股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18,680,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7337%;反对 8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68%;弃权 3,171,0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25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79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5424%;反对 8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3961%;弃权 3,17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5.0615%。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第 3 页 共 4 页
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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