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锗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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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 20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如无特别说明均不含独立董事,下
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
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章程》中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专门秘书,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专门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协调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收集提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及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并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
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等议案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
                  “至少”均包括本数,
                           “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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