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光: 海泰新光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3-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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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公司正常运营以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拟使用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包含 2 亿)的自有资金及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包含 2 亿)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
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各种存款、理财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
种等。本次现金管理决议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有效,
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暂时闲置自有
资金及募集资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有关 2024 年公司预计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系实际经营
业务开展所需,有利于公司与相关关联人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地开展
主营业务。关联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业务也不会因上述交
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以下无正文)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之一)
       黄杰刚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之二)
   崔   军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之三)
      张自力
  ZILI 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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