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 华资实业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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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1     证券简称:华资实业       编号:临 2024-009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以电话、邮件、微信方式发
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
议为临时会议,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期限要求。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 人。
  (四)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王涛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和要求,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
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采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
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
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
然人等特定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
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
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者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
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
底价。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
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董事会根
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具体情
况协商确定,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
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的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股票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
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9,600 万元(含
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合计                47,553.97       29,600.00
     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优先顺序及各项目具
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
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置换先期投入。
     若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
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
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阅,监事会同意公司编制《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监事会同意通过公司编制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监事会同意通过公司编制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中
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
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做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编号:临 2024-011)。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有关规定,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
公司不存在通过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
此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也无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编号:临 2024-013)。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
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制定了《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
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编号:临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上述第六、第七、第八项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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