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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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30 在上海市宝庆路 21
号公司宝轻大厦 1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耿晨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
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前即
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案、会议登记方
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下午 1:30 在上海市宝庆路 21 号
公司宝轻大厦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217,253,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4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4 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217,228,8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792%;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4,4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中小股东 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82%;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候选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选举江英女士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7,251,8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总数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00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92%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耿   晨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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